第一条:使用实验室、实训室、工作室等教学场所的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人员(或指导教师)的管理,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,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。
第二条:实验室、实训室、工作室等教学场所使用人员,严格遵守作息时间,业余时间使用,需佩带或出示相应证件,值班人员需认真负责,并作好相关使用记录。
第三条:在使用期间要保持肃静,不得大声喧哗,不做与工作任务不相关的操作,使用计算机网络不得访问非法、不健康的网站,不得发布有损于国家和学院的言论。
第四条:使用者要自觉爱护实验室、实训室、工作室等教学场所的环境和设施,对不按规程操作,造成物品、设备损坏、资料丢失者,根据损坏的程度,作适当处理。
第五条:使用者需保持环境卫生,严禁在实验室、实训室、工作室等教学场所乱写乱画,严禁随地吐痰、乱扔杂物,严禁携带流制食品进入,对屡教不改者,取消使用资格。
第六条:严禁使用者在未经管理人员允许的情况下,拆卸设备仪器,或故意损坏教学设施,坚决杜绝偷盗设备或配件的行为发生。
第七条:使用者不得私自改变仪器设备参数、配置,不得违规操作,不得私设、更改电脑口令和用户账号口令,不得人为变更或损坏实验配置软硬件环境。所用设备、仪器出现问题,及时与管理人员或指导教师联系。
第八条:使用者在每次使用前,要检查设备、仪器及相关配套环境和设施情况,使用后,需协助管理人员或指导教师整理好所用物品、设备,清理环境卫生,按操作规程关闭仪器设备,检查门窗、水电、火源、气源的关闭情况,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。
第九条:严禁在实验室、实训室、工作室等教学场所吸烟,严禁携带闲杂人员进入实验室、实训室、工作室等教学场所。
第十条:使用者在使用实验室、实训室、工作室等教学场所仪器设备时,需事先掌握设备仪器的操作流程,了解仪器设备使用的安全要求,严格按规程操作。
辽宁轻工职业学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