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:教学场所指校内各专业的实验室、实训室、工作室、语言室、实习工厂、实习车间、校内实习实训基地、多媒体教室等。
第二条:学院各教学场所管理人员(或负责人)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负责辖区的安全管理,落实主管部门和学院的安全管理措施,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。
第三条:各区域的安全工作将纳入管理人员(或负责人)的工作考核之中,在日常工作和节假日期间,要加强安全宣传,落实安全措施,做到有检查有落实有记录。
第四条:管理人员(或负责人)要不断完善辖区安全管理体系,根据具体情况,制订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事故处理预案。
第五条:各辖区管理人员(或负责人)要对使用者进行安全教育,使其了解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必要的安全常识,使其能够了解和掌握区域内水、电、气的阀门和灭火设备的位置以及安全出口等。
第六条:各区域的安全设施应有专人保管,定点存放,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,如发现短缺、失效应书面报告保卫部门予以补充或更换,各区域管理人员(或负责人)必须熟练掌握各类安全器材的使用,懂得操作方法,使用烘箱、化学危险品等火险隐患较大的设备,应落实岗位操作责任制。
第七条:管理人员(或负责人)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,全面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,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,在节假日使用上述教学场所,应有审批手续。
第八条:各教学区域要保持通道畅通,警示和安全出口标示明显,禁止堆放杂物。如发生安全故障,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外,应马上报警,并及时向上级报告,要注意保护现场。
第九条:教学场所在使用前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,设备仪器在运行中,现场必须有人监守,使用后要关好门窗,切断电源、水源、火源、气源等有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,严禁在教学场所内吸烟。
第十条:管理人员有权拒绝不遵守安全规定的人员进入教学场所。教学中使用的易燃、易爆及有毒害物品必须由专人保管,定点存放,使用时要注意人身及设备安全,做好安全防范措施。
第十一条:管理人员需按教学计划开放和提供教学场所,不得善自使用,不得将教学场所的房间钥匙转借他人或复制。
辽宁轻工职业学院